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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时间:2021-06-21 16:24:41 admin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分级处遇是指依据罪犯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剩余刑期长短、犯罪性质、恶习程度,将罪犯分为不同级别,并按照级别实施宽严有别的处置和待遇制度。《监狱法》第39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出台《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度推向全国。2005年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在讲话中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级处遇成为贯彻中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一、分级处遇执行现状

  二、分级处遇的存在问题分析

  首先监狱的分级处遇主要是依据罪犯的刑期长短和抽象改造表现评估、犯罪性质等来定级,缺乏科学系统的鉴定体系。分级处遇管理级差不突出,导致无法充分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不能形成较为有效的激励作用。其次在实际操作中,级别设置上不统一,有的监狱采用“四等六级”,而全国多数监狱采用“三等五级”的设置。各级别的考察评审周期不同,不易于实际操作且容易造成工作混乱。各级别的设置条件和升降级条件在表述上存在重复或盲区,给实际操作者带来操作上的困惑。再次很多监狱在实际执行分级处遇的政策上不是那么认真,在有的甚至只是一纸空文。

  一是“特惠”无法到位。虽然罪犯处遇内容包含刑事奖励、行政奖励、物质奖励等,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许多激励措施形同虚设。对减刑幅度的规定,因裁定权不在监狱,很难操作到位。监狱基于安全、经费等方面考虑,在批准罪犯离监探亲、配偶同居、假释等问题上保持十分审慎和保守的态度,基本没有落实。根据狱政处统计,2013年1至6月,我省新收押罪犯8152人,其中余刑1年以下的罪犯1638人,占总收押人数的20%,如此多的短刑期罪犯,在难以获得刑事奖励的情况下,如果行政奖励、物质奖励“糖不够甜”,难以发挥分级处遇的激励作用,就很难发挥他们的改造积极性。

  (三)对严管级罪犯管束手段缺乏

  (四)缺乏针对性教育和人性化管理

  有的罪犯,因为年龄、健康、智力、劳动技能较差等各种主观原因,改造上处于弱势群体。即使尽力表现,实际上也很难享受较高的级别处遇,这就难免产生畏难情绪,放弃努力,采取消极改造态度。

  (一)人文因素——重刑主义思想制约和囚权保障意识缺失

  另一方面囚权保障理念的缺失导致不能正确的认识服刑人员分级处遇制度的价值和意义。从本质上讲,分级处遇是服刑人员的一项重要权利,如果监狱工作人员不能发自内心的重视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自然也不会认真的对待服刑人员分级处遇制度的正常运作。作为该制度的实际参与者,如果不能调动监狱工作人员参与分级处遇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那么这一制度即使是在文本意义上建立起来,也必将会因为缺乏实践生机与活力而衰落。

  一是过分突出监狱的政治功能,忽视对服刑人员改造的质量。过分突出监狱的政治功能,表现为监管秩序和监管安全高于一切,监狱开展各项工作都必须建立在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和有效的加强对服刑人员的严格管理基础之上。在这种情况下,分级处遇作为一项保证改造质量的重要矫正手段,由于必须服从于政治目的加之其技术性较强,很难得到足够的重视。如课题组在对罪犯进行问卷调查时,罪犯反映最强烈的是希望能落实离监探亲、同餐、同宿,但在当前“确保绝对安全”的要求下,在无法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执法风险的前提下,要监狱领导层做出此决定绝非易事。

  (三)经济因素——监狱财政保障不到位和监狱逐利现象严重

  另一方面追求经济效益是制约监狱对服刑人员处遇的现实因素。当前监企不分成为我国监狱的“特色”,导致监狱职能非单一化,既要抓改造,又要重视经济生产。然而,监狱生产的经济目标与监狱对服刑人员的改造目标之间存在内在的冲突性,呈现为一种此消彼涨的反关联性,并且往往是经济目标压过改造目标对服刑人员的矫正构成制约。“监狱经济”的存在使得监狱组织服刑人员劳动除了追求改造目标的同时,更要为追求监狱企业的经济效益疲于奔命。在这种现状下,监狱“妥协执法”现象严重,就连一向用于考核服刑人员改造质量的计分制也不自觉地向着经济利益看齐,这势必会影响到监狱对服刑人员进行分级处遇的效果,导致服刑人员不能得到公正、平等地处遇。

  分级处遇的实质是监狱机关张显权力的工具。通过一系列的标准和量化的换算,将服刑人员再次划分等级,从而在高墙内,借助一种无所不在、无所不知的权力,确定每个人的位置、肉体、病情、死亡和幸福,形成一种严密的网格秩序,以期实现罪犯对处遇决定权至高无上的诚服。在监狱内部,分级处遇制度将这些被过滤之后的人再次标签化。按等级分配具有两个作用: 一是标示出差距,划分出品质、技巧和能力的等级; 二是惩罚和奖励。在服刑人员的亚文化圈,自由才是他们共同认可的价值目标。所以,在服刑人员内部实行分级处遇制度,要充分发挥这种等级划分的效用,充分体现监狱管理机关的权力价值,关键在于分级处遇如何影响服刑人员的自由程度。

  五、分级处遇的出路构想与管理方法

  推进罪犯分级工作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要尽快将分级改造制度的内容纳入监狱法实施条例,以提高其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要善于总结数十年来全国罪犯分级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修改1991年《司法部劳改局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明确分级调查机构的运作、分级标准、罪犯处遇等制约分级工作的重大问题,以便监狱贯彻执行。罪犯分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罪犯分类关押实施办法》、《监狱戒备等级分类制度》、《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罪犯分级处遇实施办法》、《罪犯考核奖罚办法》、《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达标考核验收办法》等,要完善罪犯分级管理的具体管理制度体系。罪犯分级法律、法规制度的健全还需要监狱理论的繁荣与创新。全面、深入的理论研究有助于推进罪犯分级制度的不断深化与创新,注入监狱工作新的生机和活力。

  罪犯级数和名称。为了较为完整地体现罪犯的改造表现,又为了实际操作的可行性,不能将罪犯的级别分的过多,过于烦琐。建议对罪犯设立“三等四级”,及严管、普管、宽管三等,其中分为严管级别,普管级别,宽管和特级宽管级别四个等级,对监区所有需要严管的罪犯都纳入监狱严管级别,普管监区不存在严管小组,根据不同的罪犯刑期,不同的现实表现,和犯罪性质,由监狱综合评估后投入不同等级的监区。

  分级过程。分级过程是一个收集罪犯材料,逐步了解罪犯人格,对罪犯作类型归类的活动。它们都是必要和必须依次进行的。初始分级:由新犯分流中心完成。初始分级是分级工作中最为重要和关键的步骤。二是分级鉴定。在分级调查的基础上,依据调查结果和评定标准,逐条逐项作出客观的评估,提出个体鉴定结论和分级意见,然后将罪犯分押到相应的监狱。服刑期间,罪犯身体状态、危险程度、改造表现都会发生变化。因此,各级监狱管理部门应根据罪犯动态的变化,依据相关的规定或考核结果,适时对罪犯作出分级调整。

  1、监狱成立由分管改造的监狱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参加的罪犯管理和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掌握和处理罪犯分级处遇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办公室设在狱政科,主任由狱政科长担任,并设兼职管理人员。建议管理人员组成人员包括监狱工作人员、心理学家、社会学家、临床犯罪学家等。办公室负责对监狱分级处遇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监狱每半年对罪犯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总结。罪犯等级升降每个月和管教工作例会一起评定上报。如有突出表现符合升级条件或违反监规达到降级标准的,应及时予以升级或降级。罪犯升级应逐级晋升,原则上每次晋升一级。如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越级升级,降级依据考核结果,按照等级条件,可越级降级。如出现违规违纪达到本办法降级条件的,应及时予以降级。

  3、等级评定程序:按罪犯自报,分队民警组织罪犯小组评议,监区集体研究、监狱审核的程序。罪犯被提请减刑、假释必须达到普管级以上方可呈报,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及老残犯除外。在减刑、假释呈报期间因严重违反监规纪律被降为严管级别的,一律撤回减刑、假释呈报材料。

   5、标志,应佩戴相应登记标牌。特宽管级、宽管级、普管级、严管级应按不同颜色的佩戴标志来划分。

  宽管型处遇结构:

   ⑴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优先呈报减刑、假释,减刑幅度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适当放宽;⑵每个星期可以两次拨打亲情电话;每个月可以增加接见和同居次数,享受亲情温暖,⑶可以用计算机局域网络查询社会情况,进行一定范围的信息交流,可以使用相对允许的视听设备;(4)可在监内积假休息;保持宽级半年后,符合离监探亲条件的,经监狱批准可离监探亲3—5天;符合特许离监条件的,经监狱特许可离监1天;(5)可按规定自费点菜加餐等。(6)有一定管理特长或劳动技能的,可优先从事事务性辅助岗位、关键性技术岗位和重要性生产岗位劳动,优先参加监狱组织的外出参观活动等,让罪犯从一个监狱严管到模拟社会管理的道路,既体验高墙电网、严格管理条件下生存,又能在监狱中体验“模拟社会”各种挑战和考验,以增强逆境应变能力,提高回归社会的能力。

  (1)行为规范上的宽管:警戒程度和活动范围:比如在劳动下班以后可以在监狱能够允许的的环境中自由的文娱体育活动,夜间监舍不上锁,罪犯可以自由组合居住在一个监舍等。行政奖励和刑事奖励的比率和幅度为最大化。

   (3)享受亲情的宽待:通信、会见、同居的控制程度,每个星期都可以享受其中一种亲情上的宽待,尤其是离监探亲和同居的奖励制度,《监狱法》也有明确规定:“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目前大多数监狱对宽管级别罪犯都是在通讯和会见的时间增加,对同居和离监探亲的奖励却没有过多的运用,比如同居,在法律的边缘上活动的词语,允许罪犯同居就可能会带来与监狱管理以外的管理成本,甚至会带来法律官司。我们认为可以应当将同居和离间探亲作为宽管待遇的常用性激励机制,尤其是针对短刑期的宽管级别罪犯,就像长刑期罪犯需要记功减刑一样,一个月内只要符合各种宽管需要的条件可以放假探亲一至两次等,春节离监探亲只是宽管处遇的一种形式,比如:某罪犯被减刑两年,余刑还有半年,经过监狱的审核,该犯确定为宽管级别,还有现在余刑只有一年的罪犯都要交监狱执行,针对这些罪犯,可能由于分级处遇的不健全,他们在剩下的日子里可能就是“混刑度日”,按照罪犯的话就是:“等待时间,混出监狱”

  1、对严管型处遇本质的认识需要提升。在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奉行文明管理,“人文管理”“人性化管理”等新的理念,大力推行文明执法和狱务公开,严禁民警体罚、变相体罚罪犯,严格规定了对罪犯使用警戒具的条件和程序等,这有效地防止了监狱民警任意违规执法情况的发生,保障了罪犯的基本人权,我认为在对罪犯管理和教育体系中违规罪犯的强力惩戒措施已经出现缺乏状况,出现了对罪犯权利保障要求的提升和对罪犯(特别是常习性违规罪犯)惩戒力度降低的强烈反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相对弱化,既不利于改造罪犯(特别是经常性违规罪犯),达到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也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这样下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在落实上就失去了真正的含义。比如:经常性的违规罪犯多是那些亲情观念淡薄或家中已无至亲、刑期相对较短或者刑期相对较长、价值观念严重扭曲(如为逃避劳动、自伤自残、抗拒辱骂顶撞民警)、多次进监狱、多次被禁闭处罚的罪犯。因为没有严管处遇的具体标准(或者严管处遇的标准与宽管处遇的标准差距不大),那么对于罪犯管理的手段更多的依仗于“说服教育”,手段上更加单一,管理成本增高,管理效率降低,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我们对罪犯改造的激励措施太单一,且力度不大,不能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比如行政奖励和刑事奖励对刑期较短不需要减刑的罪犯或自身责任感较差不想减刑的罪犯基本上起不到激励作用;行政处分由于不影响实际执行刑期,对短刑期的罪犯震慑作用也非常有限;刑事处罚又由于门槛太高,没有明显的震慑作用。因此在现实罪犯的管理中,那些不需记功减刑的短刑期罪犯和限制减刑的罪犯由于正反向激励都比较小,往往造成了“这部分部分罪犯无法改造”的现象,他们大规不犯,小规不断,劳动消极怠工甚至暗中破坏生产等等,就会让直接管理罪犯的一线民警感到非常棘手。我们认为这部分罪犯就应该纳入“严管型”强制管理,严管型监区就是高度戒备的监区,从而达到惩戒、控制、警示、教育的功能,让其他级别的罪犯有一个良好的监管改造环境,从而达到其他监区用充分的警力来组织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是“宽严相济”和“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在监狱落实的具体体现,是“分级处遇”的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1] 阎循店.监狱新体制下罪犯分级管理机制构想.中国司法,2007,11.

  [3] 林进文,吴月悦.分级处遇制度的困境与出路.新西部,2010,20.

  [5] 崔樱花.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罪犯改造中的贯彻和运用. 法制与经济,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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